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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第4期》 Volume 11,Number 4 |
ISSN 1018-1660 中華民國85年8月1日出版 August, 1996 |
目 錄 CONTENTS | |
農 機 安 全 問 題 與 PL 法Safety of Agri-machinery and product Liability Act | 彭 添 松T.S. Peng |
小 型 香 腸 式 牧 草 與 農 副 產 品 青 貯 裝 填 機Small Sausage-Silage's Machine for Forage and By-product | 黃 清 旺C.W. Huang |
簡 訊 3 則News | 本中心TAMRDC |
本 (85)年 6月 14日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 簡 稱 消 基 會 ) 台 中 分 會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學 者 、 專 家 及 廠 商 代 表 召 開 『 農 用 機 具 安 全 問 題 探 討 』 座
談 會 , 農 機 安 全 問 題 浮 上 檯 面 , 受 到 重 視 。 消 基 會 召 開 座 談 會 之 起 因
於 5月 間 某 報 披 露 果 農 使 用 國 產 水 果 洗 選 機 在 中 縣 發 生 三 起 幼 童 左 手 指
頭 被 絞 斷 事 件 , 該 受 害 幼 童 家 長 向 製 造 廠 反 映 而 竟 遭 奚 落 乃 改 向 消 基
會 投 訴 。 過 去 在 日 本 也 發 生 不 少 此 類 糾 紛 案 件 , 日 本 已 仿 效 歐 美 各 國
訂 定 PL法 , 其 做 法 值 得 借 鏡 。
日 本 過 去 也 發 生 不 少 農 機 傷 人 或 毀 物 糾 紛 , 為 提 高 農 機 安 全 性 能 , 日 本 『 農 業 機 械 化 研 究 所 』 ( 現 改 為 “ 生 物 系 特 定 產 業 技 術 研 究 推 i機 構 ” 簡 稱 生 研 機 構 ) 為 執 行 農 機 國 家 檢 定 時 , 除 一 般 農 機 性 能 外 , 追 加 安 全 性 能 之 檢 定 。 去 年 日 本 政 府 更 進 一 步 訂 定 並 施 行 PL法 ,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 我 國 立 法 當 局 目 前 仍 在 忙 於 改 司 , 此 類 重 要 民 生 法 案 , 恐 怕 尚 未 有 立 法 諸 公 (婆 )留 意 於 此 , 何 年 何 月 始 被 垂 青 , 拭 目 以 待 。
一 、 消 費 者 權 益
所 謂 消 費 者 權 益 , 被 一 般 消 費 大 眾 公 認 者 應 包 括 :
以 上 消 費 者 主 張 的 權 益 , 隨 著 消 費 者 運 動 浪 潮 , 在
生 產 業 界 與 消 費 者 間 相 互 激 盪 , 逐 漸 被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公 認 。 上 述 PL法
即 為 救 濟 消 費 者 而 法 制 化 的 產 物 。 二 、 PL法 與 慣 行 法 律 的 差 異
PL法 與 慣 行 法 律 (如 民 法 、 刑 法 )之 間 最 大 差 異 為 :
前 者 以 『 證 明 製 品 之 缺 陷 』 為 要 件 , 而 後 者 則 須 以 『 證 明 製 造 者 的
過 失 』 為 要 點 。 如 同 樣 消 費 者 使 用 具 有 缺 陷 之 產 品 而 受 害 , 而 追 究 損
害 賠 償 時 , 依 據 PL法 只 須 證 明 該 產 品 之 缺 陷 即 可 , 而 慣 行 法 律 則 須 證
明 製 造 商 犯 過 失 才 行 。 三 、 『 製 造 物 』 與 『 製 造 業 者 』
1. 依 PL法 農 家 本 身 可 能 被 定 位 為 『 製 造 業 者 』
2.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可 能 成 為 責 任 主 體
製 造 物 之 『 缺 陷 』 , 簡 言 之 , 以 一 般 常 識 判 斷
, 對 生 命 、 身 體 、 財 產 引 起 危 險 之 可 能 者 , 即 『 製 造 物 欠 缺 通 常 而 具
備 之 安 全 性 』 者 。 例 如 不 停 止 引 擎 即 啟 開 引 擎 蓋 , 而 觸 及 運 轉 機 件 而
受 傷 , 則 非 屬 『 欠 缺 通 常 需 具 備 之 安 全 性 』 , 應 屬 消 費 者 的 責 任 。 但
如 係 因 機 件 表 面 粗 糙 (毛 刺 )而 刮 傷 , 或 因 乾 燥 機 溫 濕 計 不 良 而 使 穀 物
品 質 受 損 等 則 被 視 為 製 品 的 缺 陷 了 。 1.設 計 上 的 缺 陷
五 、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扮 演 角 色
農 機 製 造 完 成 出 廠 到 農 家 手 中 需 經 由 出 貨 、 運 輸 、 販 賣 業 庫 存 、 出 庫
組 裝 、 搬 運 、 交 貨 說 明 、 技 術 指 導 , 交 貨 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檢 修 及 至
農 友 申 訴 (Claim)之 處 理 等 一 連 串 步 驟 。 處 理 上 述 步 驟 即 為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的 業 務 。 換 言 之 ,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扮 演 製 造 業 者 與 農 民 間
的 橋 樑 。
農 機 業 者 (包 括 製 造 與 販 賣 )接 到 農 友 申 訴 時 , 即 刻 以 誠 心 誠 意 妥 當 應 對 順 利 解 決 訴 求 之 問 題 , 如 多 費 口 舌 推 諉 責 任 並 非 上 策 。 如 農 機 業 者 設 有 專 人 或 專 責 單 位 處 理 農 友 訴 求 問 題 , 對 獲 取 農 友 的 信 賴 或 爭 取 其 信 心 較 有 利 了 。 六 、 被 害 者 之 迅 速 救 濟 與 公 正 處 理
如 上 述 , 日 本 自 去 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PL法 , 在 I行 以 前 購 入 之 農 機 自 然 不 適 用 PL法 , 如 發 生 訴 求 賠 償 則 祗 有
依 民 法 規 定 處 理 了 。 又 即 使 在 PL法 施 行 後 之 製 造 物 , 如 農 民 購 入 10年 後
, 或 已 發 生 損 害 經 過 3 年 後 始 索 賠 的 情 形 也 不 在 PL法 處 理 對 象 之 內 。 不
過 , 此 種 情 形 , 仍 適 用 依 民 法 規 定 索 賠 。
有 人 說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或 社 會 變 遷 跟 著 美 日 兩 國 之 後 追 趕 。 美 國 已 施 行 PL法 多 年 , 而 日 本 亦 開 始 推 行 , 台 灣 早 晚 亦 有 可 能 跟 進 。 無 論 PL法 何 時 成 形 , 或 消 費 者 運 動 進 展 如 何 , 農 民 使 用 農 機 安 全 問 題 必 須 由 農 機 界 , 包 括 產 官 學 研 各 方 面 的 關 注 。 提 高 農 機 品 質 並 提 升 其 安 全 性 , 對 製 造 業 者 及 顧 客 (農 民 )均 有 共 同 益 處 。 暫 且 不 提 PL法 與 農 民 訴 求 賠 償 問 題 , 在 人 道 上 或 朋 友 友 誼 之 立 場 ( 在 狹 小 的 台 灣 市 場 製 造 業 者 , 經 銷 商 及 農 友 顧 客 往 往 打 成 一 片 成 朋 友 ) 均 應 特 別 注 意 使 用 農 機 的 安 全 性 。 何 況 萬 一 發 生 問 題 , 台 灣 雖 尚 未 施 行 PL法 , 農 民 仍 可 循 民 法 、 刑 法 或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途 徑 索 賠 , 既 傷 多 年 友 情 , 更 因 訴 訟 而 勞 民 傷 財 影 響 雙 方 事 業 與 家 庭 均 不 利 。 農 機 各 界 應 及 早 面 對 農 機 安 全 問 題 提 出 對 策 , 以 下 可 分 三 方 面 努 力 : 一 、 政 府 機 關 (包 括 行 政 、 立 法 單 位 ) 1. 農 機 立 法 問 題
本 年 6月 14日 消 基 會 台 中 分 會 召 }『 農 用 機 具 安 全 問 題 探 討 』 座 談
會 , 主 持 人 (消 基 會 人 員 )提 及 不 安 全 農 機 是 否 可 禁 止 販 賣 問 題 , 如 農 藥
須 經 過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核 准 始 得 出 售 , 農 機 有 無 法 源 根 據 可 以 管 理 ? 非
常 遺 憾 , 政 府 推 行 農 業 機 械 化 多 年 , 並 且 已 獲 得 相 當 成 效 , 惟 至 今 尚 無
一 紙 農 機 相 關 之 法 律 可 遵 循 , 至 多 為 行 政 命 令 之 權 宜 措 施 而 已 。 值 此
我 國 進 入 自 由 化 、 制 度 化 、 法 制 化 的 年 代 , 無 疑 是 一 種 諷 刺 ! 2. 輔 導 廠 商 問 題
誘 導 農 機 品 質 提 升 及 確 保 其 使 用 安 全 性 , 行 政
單 位 應 訂 定 檢 驗 標 準 並 施 行 檢 驗 為 有 效 途 徑 。 中 央 標 準 局 實 應 儘 早 整
理 整 套 之 農 機 檢 驗 標 準 ( 非 零 散 之 暫 訂 標 準 ) 以 供 商 品 檢 驗 局 做 為 檢
驗 農 機 之 準 繩 。 |
顏色 | 區分 | 使 用 方 法 |
紅 | 1 | 危險色:表示禁止或高度危險 |
橙 | 2 | 警告色:表示有引起災害、障礙 |
黃 | 3 | 注意色:提醒應注意事項 |
綠 | 4 | 安全色:表示安全事項 |
青 | 5 | 小心色:指示或記號事項 |
白 | 6 | 標示文字、記號用 |
黑 | 7 | 標示文字、記號用 |
標籤之種類 | 警 告 內 容 | 貼標籤部位舉例 |
危 險 | 如違警告可能遭致 死亡或重傷 | 「嚴禁煙火」貼於燃料油箱上, 貼於電瓶, 回轉刀 |
警 告 | 如違警告可能遭致 死亡或重傷 的危險 | 貼於回轉部、高溫部 |
注 意 | 如違警告可能 遭傷害 | 禁止卸下防護罩 |
多年來,國內為因應需要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農機 性能測定,不失為權宜的辦法。
惟農政單位辦理性能測定只是為執行 農機貸款或補助款或促進農機推廣之方便,為一種消極性措
施,且性 能測定項目下,只列舉安全防護設備為調查項目之一,記錄在卷而已, 並未包括在安
全檢定項目在內。今後似可增列此項目,以督促業界注 意,如不符合安全規定則不列入輔導對象
了。 工業主管單位如有機會輔導農機廠時,亦宜提示廠家注意農機安 全性能問題,本中心承辦工 業主管單位委辦輔導農機廠改進其產品 時,更應協助廠家提升其安全性能為重要性能改進項目之 一。 二、農機業界(包括製造與經銷商) 無疑地,農機安全性除了使用農民外,對農機業界,尤其 製造廠 之關係最為密切。製造廠如何提升農機安全性能,只有如前述設計上, 製造上以及警告、 說明上,達到零缺陷為努力目標。由於廠家在市場 上惡性競爭,低價競銷以致偷工減料,往往減 省一道工序造成後患無 窮。例如機件割邊留下毛刺而割破操作者手指已經見怪不怪了。農機 業 界應嚴格訓練並要求員工,使人人具備提升安全性能之意識,人人 視農機產品為己出,則安全 問題可望降低至最少了。 農機經銷商如前述應扮演重要橋樑或仲介角色,把客戶(農民)售 前(後)服務做好,使農民有 正確的使用農機觀念,始可儘量減少問題。 農民往往不看使用說明書,非親口指點說明,再三 叮嚀始有效。疏忽 任何一項步驟,都有可能造成想像不到之危險與麻煩。 三、學界、研究單位 學界、研究單位之學者、專家表面上看似與農機安全問題牛馬不 相及,實則應擔負重要主導角色。 因學者、專家均為高級專業知識份 子,應有承先啟後,高瞻遠矚的胸懷以領導斯界。學者、專家本 身從 事於農機研發或有機會接觸業界人士時,固然自應考慮農機之安全問 題,即使不從事研發也 無緣接近業界人士者,亦應介紹國外發展狀況, 鼓動時潮,喚起有關人士注意。一般大眾每日閱讀 之報刊雜誌上,鮮 有刊載農機相關文章,如何喚起人們注意?固然,時下輿論界莫不以 譁眾取寵, 標新立異之能事,而與樸實無華之農機學界可能格格不入, 要把言論見諸報章似非易事。不過專屬 農業界之出版刊物仍不少,寄 望學者、專家多發揮所長提供更多建言,以領導斯界。 學者、專家除提供建言以督促政府有關機構早日落實相關之法制 化,同時希望積極參與法制化之建 設工作,如協助中央標準局早日全 面訂定各類農機檢驗標準及施行細則,並以過去多年之農機性能 測定 經驗累積,提供商品檢驗局,為未來執行農機檢驗之參考等。 另外,我國雖然尚未訂定與實IPL法,惟因使用農機之傷害糾紛 已難免發生,如每案件都循司法途 徑解決,非但徒增司法機關之負荷, 對業者與消費者亦造成莫大之困擾。如可能由相關單位出面邀 請學 者、專家採任務編組(Task Force)組成『裁判外紛爭處理小組』,成為第 三者協調單位,也是 學者、專家直接對農機界提供服務途徑之一。 (參考資料:日本「機械化農業」與「農機新聞」)
小型香腸式牧草與農副產品
青貯裝填機
黃清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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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物 | PH值 | 乳酸 | 乙酸 | 丁酸 | 評點 | 優劣序 |
盤固草 | 4.29 | 0.64 | 0.39 | 0.00125 | 77 | 6 |
狼尾草 | 4.00 | 0.71 | 0.35 | 0.00133 | 82 | 4 |
青割玉米 (1) | 3.91 | 0.78 | 0.38 | 0.00127 | 82 | 3 |
青割玉米 (2) | 3.98 | 0.73 | 0.33 | 0.00127 | 84 | 2 |
白玉米+米糠 | 3.88 | 0.83 | 0.30 | - | 90 | 1 |
甘蔗尾 | 3.72 | 0.79 | 0.48 | 0.00073 | 77 | 5 |
(2).變動成本=19.6元/公噸
燃料油....(0.18kg*30PS-H/0.8kg/liter)*10.5元/liter=70.8元/時
機油、液壓油與黃油以30%燃料油計
◎油料費..(70.8*1.3)/20公噸=4.6元/公噸
◎維護費....未計入
◎操作工資..(300元/時)/20噸=15元/公噸
全國90餘萬家中小企業的疑難雜症已有診斷解決的窗口, 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成立「馬上辦中心」,接受中小企業的申訴、提供緊急協 助等,所有案件必須 在兩日內處理交辦。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馬上辦中心」,由中小企業處員工採取任 務編組,並 集合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五個中小企業體制協調中 心人力組合而成,設立免費服務專線,除 了每日有專人提供服務,服 務時間也將打破公家機關的作業時間,延長到晚上十點。
中小企業處官 員指出,馬上辦中心除了提供中小企業諮詢服務, 也接受中小企業的申訴,只要業界遇有不公平待 遇都可以透過這個管 道申訴,遇有融資、人力上的緊急需求,也可以在馬上辦中心請求緊 急援助。
此外,為了讓中小企業的問題能夠快速獲得解決,在中小企業處 長黎昌意的指示下,「馬上辦中心」 在接獲業界的各類案件以當天處 理完畢為原則,最晚必須在兩日內處理交辦。
中小企業處在今年舉 辦中小企業定點巡迴服務列車,邀集專家和 輔導體系到各工業區了解問題,提供中小企業界諮詢輔 導,業界的反 應不錯,中小企業處除了將在86年度繼續開出服務列車,成立「馬上 辦中心」也是 擴大服務的重點工作。
「馬上辦中心」服務專線(02) 365-6476 或(02)368-0816轉344分機。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85年度全國產業自動化會議業於 5月21、22兩日,假台北國際 會議中心 舉行。農業自動化分組討論 3項主題,與會人士包括產、官、 學、研各界近 200人,熱烈討論並獲 致具體結論。討論主題如下:
子題一、強化農漁牧產業自動化技術服務團功能 結論與建議:
子題二、加強建立農漁牧產業自動化資料庫、人才庫及資訊
系統之建 立與應用
結論與建議
子題三、輔導農業自動化研究成果的商品化生產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子題二、加速水產養殖監控技術的系統整合和本土化開發應用 結論與建議:
子題三、發展無線式電腦拍賣系統在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應用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如讀者對某篇論文有興趣,請來函並附足郵票之回郵信封即寄, 並請指名X年X期的論文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