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卷第4期》
Volume 11,Number 4
ISSN 1018-1660
中華民國85年8月1日出版
August, 1996
目 錄 CONTENTS
 農 機 安 全 問 題 與 PL 法     
Safety of Agri-machinery and product Liability Act
 彭 添 松 
T.S. Peng
 小 型 香 腸 式 牧 草 與 農 副 產 品 青 貯 裝 填 機       
Small Sausage-Silage's Machine for Forage and By-product
 黃 清 旺 
C.W. Huang
 簡 訊 3 則       
News
 本中心 
TAMRDC

農機安全問題與PL法
Safety of Agri-machinery and Product Liability Act

[Contents][Home]
.本中心主任 彭添松.
本 (85)年 6月 14日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 簡 稱 消 基 會 ) 台 中 分 會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學 者 、 專 家 及 廠 商 代 表 召 開 『 農 用 機 具 安 全 問 題 探 討 』 座 談 會 , 農 機 安 全 問 題 浮 上 檯 面 , 受 到 重 視 。 消 基 會 召 開 座 談 會 之 起 因 於 5月 間 某 報 披 露 果 農 使 用 國 產 水 果 洗 選 機 在 中 縣 發 生 三 起 幼 童 左 手 指 頭 被 絞 斷 事 件 , 該 受 害 幼 童 家 長 向 製 造 廠 反 映 而 竟 遭 奚 落 乃 改 向 消 基 會 投 訴 。 過 去 在 日 本 也 發 生 不 少 此 類 糾 紛 案 件 , 日 本 已 仿 效 歐 美 各 國 訂 定 PL法 , 其 做 法 值 得 借 鏡 。

農 機 安 全 問 題 浮 上 檯 面

隨 著 農 機 的 普 遍 化 , 難 免 發 生 使 用 農 機 的 意 外 事 件 , 例 如 因 農 機 翻 覆 而 壓 傷 (死 )操 作 人 或 旁 人 , 又 如 使 用 乾 燥 機 不 慎 而 失 火 , 引 起 火 災 等 , 造 成 此 種 意 外 之 原 因 不 外 乎 一 為 農 機 本 身 的 構 造 性 能 不 良 引 起 , 另 一 則 為 操 作 不 當 的 問 題 , 或 兩 者 兼 而 有 之 。 平 心 而 論 , 過 去 消 費 者 權 益 不 甚 受 重 視 的 年 代 , 或 許 發 生 的 意 外 事 件 , 往 往 因 操 作 人 自 認 疏 失 或 倒 楣 而 不 了 了 之 ; 惟 近 年 來 , 由 於 消 費 者 權 益 意 識 的 高 漲 , 此 種 不 幸 事 件 不 但 不 被 和 稀 泥 了 事 , 甚 至 將 被 擴 大 渲 染 , 對 製 造 業 而 言 , 已 造 成 不 能 漠 視 的 重 大 心 理 壓 力 。
日 本 過 去 也 發 生 不 少 農 機 傷 人 或 毀 物 糾 紛 , 為 提 高 農 機 安 全 性 能 , 日 本 『 農 業 機 械 化 研 究 所 』 ( 現 改 為 “ 生 物 系 特 定 產 業 技 術 研 究 推 i機 構 ” 簡 稱 生 研 機 構 ) 為 執 行 農 機 國 家 檢 定 時 , 除 一 般 農 機 性 能 外 , 追 加 安 全 性 能 之 檢 定 。 去 年 日 本 政 府 更 進 一 步 訂 定 並 施 行 PL法 ,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
我 國 立 法 當 局 目 前 仍 在 忙 於 改 司 , 此 類 重 要 民 生 法 案 , 恐 怕 尚 未 有 立 法 諸 公 (婆 )留 意 於 此 , 何 年 何 月 始 被 垂 青 , 拭 目 以 待 。

日 本 施 行 PL 法 經 緯

一 、 消 費 者 權 益
消 費 者 運 動 的 聲 音 與 法 制 化 已 成 為 衡 量 文 明 社 會 的 尺 度 之 一 ,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 日 本 也 仿 效 歐 美 各 國 推 行 製 造 物 責 任 (Product Liability)措 施 。 此 項 PL措 施 係 指 因 製 造 物 之 缺 陷 而 引 起 消 費 者 受 傷 害 時 , 應 由 製 造 者 負 責 賠 償 。 為 推 行 此 項 措 施 , 日 本 自 去 (1995)年 7月 1 日 起 施 行 PL法 (Product Liability Act), 條 文 僅 6條 , 對 製 造 業 者 卻 影 響 深 遠 , 農 機 業 界 也 自 然 涵 蓋 在 內 。

所 謂 消 費 者 權 益 , 被 一 般 消 費 大 眾 公 認 者 應 包 括 :

  • 安 全 的 權 益
  • 知 的 權 益
  • 選 擇 的 權 益
  • 意 見 被 聽 取 的 權 益
  • 受 償 的 權 益
  • 接 受 相 關 消 教 者 教 育 的 權 益
  • 享 受 健 全 環 境 的 權 益

以 上 消 費 者 主 張 的 權 益 , 隨 著 消 費 者 運 動 浪 潮 , 在 生 產 業 界 與 消 費 者 間 相 互 激 盪 , 逐 漸 被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公 認 。 上 述 PL法 即 為 救 濟 消 費 者 而 法 制 化 的 產 物 。
法 如 同 其 他 法 制 化 , 對 產 業 或 經 濟 發 展 難 免 產 生 正 負 兩 面 的 影 響 。 正 面 來 說 , 由 於 PL法 之 施 行 , 可 促 進 產 品 之 安 全 化 , 提 高 品 質 , 加 強 產 業 的 活 力 ; 但 反 面 因 過 度 強 調 PL法 , 如 美 國 因 PL法 而 訴 訟 案 件 暴 增 , 業 界 付 出 更 多 保 險 以 應 付 訴 訟 案 , 增 加 產 品 成 本 , 對 健 全 的 經 濟 發 展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無 論 如 何 , 隨 著 時 代 潮 流 進 步 , 已 不 可 能 漠 視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經 濟 活 動 , 如 何 健 全 運 用 PL 法 , 以 求 社 會 與 經 濟 的 穩 健 發 展 , 為 世 人 追 求 解 決 的 課 題 。

二 、 PL法 與 慣 行 法 律 的 差 異

PL法 與 慣 行 法 律 (如 民 法 、 刑 法 )之 間 最 大 差 異 為 : 前 者 以 『 證 明 製 品 之 缺 陷 』 為 要 件 , 而 後 者 則 須 以 『 證 明 製 造 者 的 過 失 』 為 要 點 。 如 同 樣 消 費 者 使 用 具 有 缺 陷 之 產 品 而 受 害 , 而 追 究 損 害 賠 償 時 , 依 據 PL法 只 須 證 明 該 產 品 之 缺 陷 即 可 , 而 慣 行 法 律 則 須 證 明 製 造 商 犯 過 失 才 行 。
不 過 PL法 , 既 然 為 法 律 , 則 必 須 規 定 嚴 謹 , 不 能 籠 統 含 糊 地 稱 呼 缺 陷 產 品 或 製 造 者 而 引 起 混 亂 。 因 此 , 所 謂 『 PL法 』 乃 對 『 缺 陷 』 、 『 製 造 物 』 、 『 製 造 業 者 等 』 給 與 明 確 定 義 , 責 任 期 間 與 慣 行 法 律 間 之 關 係 等 相 關 事 項 亦 予 以 明 訂 。
日 本 於 去 (1995)年 7月 施 行 PL法 以 前 , 自 然 已 有 不 少 因 製 品 缺 陷 而 發 生 之 事 故 或 損 害 而 告 到 法 院 審 理 , 當 時 受 害 者 須 依 民 法 規 定 舉 證 業 界 ( 製 造 者 ) 之 過 錯 為 必 要 條 件 。 不 過 往 往 受 害 者 甚 不 易 舉 證 , 而 索 償 困 難 重 重 。 但 如 依 PL法 則 受 害 者 祗 要 舉 出 製 造 品 之 缺 陷 即 可 獲 得 賠 償 , 對 製 造 業 界 而 言 , 由 受 害 消 費 者 舉 證 業 界 之 過 錯 與 製 品 之 缺 陷 兩 者 間 , 自 然 指 出 後 者 比 前 者 輕 易 許 多 , 業 界 對 PL法 之 警 戒 心 不 得 不 提 高 了 。
由 PL法 之 I行 , 社 會 對 製 品 之 安 全 要 求 必 將 提 升 ,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意 識 亦 隨 之 高 漲 。 對 農 機 而 言 , 未 來 由 農 民 、 經 銷 者 及 製 造 廠 三 方 面 須 打 成 一 體 , 共 同 確 保 使 用 農 機 的 安 全 為 重 要 課 題 了 。

三 、 『 製 造 物 』 與 『 製 造 業 者 』

1. 依 PL法 農 家 本 身 可 能 被 定 位 為 『 製 造 業 者 』
PL法 的 對 相 為 『 製 造 物 』 , 即 指 製 造 或 加 工 的 動 產 而 言 。 故 製 造 業 者 與 PL法 直 接 有 關 連 ( 法 律 上 稱 為 『 責 任 主 體 』 ) 。 農 產 品 、 經 銷 或 服 務 業 務 則 非 PL法 的 對 象 。 利 用 自 然 之 力 量 所 生 產 之 農 作 物 為 未 經 加 工 之 自 然 產 物 , 故 不 涵 蓋 在 PL 法 對 象 內 。
但 經 過 調 製 加 工 之 農 產 品 則 成 為 『 製 造 物 』 , 即 成 為 PL法 之 對 象 , 故 有 時 農 家 本 身 可 能 被 定 位 於 『 製 造 業 者 』 了 。

2.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可 能 成 為 責 任 主 體
原 則 上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屬 經 銷 或 服 務 業 , 與 PL法 無 直 接 關 連 。 因 農 機 修 護 工 作 為 回 復 機 械 原 有 功 能 或 性 能 , 而 並 未 產 生 附 加 價 值 之 業 務 。
但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則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可 能 成 為 責 任 主 體 , 與 PL 法 有 直 接 關 連 了 。

  1. 所 販 賣 農 機 上 附 有 販 賣 店 本 身 之 企 業 名 號 者 (以 本 身 品 牌 出 售 者 )。
  2. 改 良 或 改 造 作 業 機 後 販 賣 者 。
  3. 園 藝 、 畜 產 設 備 等 , 組 合 成 一 套 系 統 後 販 賣 者 。
  4. 改 造 中 古 農 機 後 販 賣 者 , 例 如 改 裝 聯 合 收 穫 機 之 中 古 品 為 農 地 搬 運 車 者 , 即 屬 PL法 管 轄 內 了 。
四 、 製 造 物 『 缺 陷 』 與 損 害

製 造 物 之 『 缺 陷 』 , 簡 言 之 , 以 一 般 常 識 判 斷 , 對 生 命 、 身 體 、 財 產 引 起 危 險 之 可 能 者 , 即 『 製 造 物 欠 缺 通 常 而 具 備 之 安 全 性 』 者 。 例 如 不 停 止 引 擎 即 啟 開 引 擎 蓋 , 而 觸 及 運 轉 機 件 而 受 傷 , 則 非 屬 『 欠 缺 通 常 需 具 備 之 安 全 性 』 , 應 屬 消 費 者 的 責 任 。 但 如 係 因 機 件 表 面 粗 糙 (毛 刺 )而 刮 傷 , 或 因 乾 燥 機 溫 濕 計 不 良 而 使 穀 物 品 質 受 損 等 則 被 視 為 製 品 的 缺 陷 了 。
又 , 製 造 物 因 本 身 缺 陷 而 損 害 , 或 製 造 物 本 身 之 功 能 、 性 能 不 良 則 不 屬 PL 法 所 稱 的 缺 陷 範 圍 了 。 例 如 曳 引 機 功 能 不 良 或 性 能 不 充 分 時 , 就 須 依 循 民 法 途 徑 索 賠 了 。 不 過 , 因 其 功 能 、 性 能 不 良 而 造 成 駕 駛 人 傷 害 或 損 及 其 他 財 物 則 屬 PL 法 的 對 象 了 。
製 造 物 之 『 缺 陷 』 , 一 般 可 分 為 三 方 面 , 即 1.設 計 上 的 缺 陷 , 2.製 造 上 的 缺 陷 , 3.警 告 、 說 明 上 的 缺 陷 。

1.設 計 上 的 缺 陷

  1. 安 全 基 準 不 充 分
  2. 安 全 裝 置 、 安 全 護 罩 不 妥
  3. 保 安 組 件 耐 久 性 不 良
  4. 安 全 改 良 設 計 不 充 分
  5. 材 質 之 缺 陷
2.構 造 上 的 缺 陷
  1. 安 全 裝 置 之 品 質 管 理 不 良
  2. 組 裝 不 良
  3. 零 組 件 品 質 不 良
  4. 原 材 料 入 庫 檢 查 不 良
3.警 告 、 說 明 上 的 缺 陷
  1. 型 錄 、 廣 告 內 容 的 缺 陷
  2. 危 險 警 告 表 示 法 之 缺 陷 或 不 妥
  3. 使 用 說 明 書 內 容 不 妥
  4. 對 消 費 者 使 用 說 明 不 妥
以 上 前 兩 項 屬 製 造 品 本 身 的 缺 陷 , 為 提 升 品 質 並 確 保 安 全 性 自 應 排 除 其 缺 陷 , 惟 『 警 告 、 說 明 上 的 缺 陷 』 亦 屬 PL 法 相 關 的 缺 陷 , 尤 其 需 留 意 了 。

五 、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扮 演 角 色

農 機 製 造 完 成 出 廠 到 農 家 手 中 需 經 由 出 貨 、 運 輸 、 販 賣 業 庫 存 、 出 庫 組 裝 、 搬 運 、 交 貨 說 明 、 技 術 指 導 , 交 貨 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檢 修 及 至 農 友 申 訴 (Claim)之 處 理 等 一 連 串 步 驟 。 處 理 上 述 步 驟 即 為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的 業 務 。 換 言 之 ,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扮 演 製 造 業 者 與 農 民 間 的 橋 樑 。
隨 著 PL 法 的 施 行 ,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的 各 司 業 務 中 , 特 別 對 交 貨 說 明 及 申 訴 之 處 理 兩 項 甚 為 重 要 。 尤 其 由 於 消 費 者 權 益 意 識 的 高 漲 , 農 民 申 訴 的 案 件 必 將 大 增 。 一 般 農 民 申 訴 的 管 道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如 下 :

  1. 向 購 入 之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提 出 訴 求 。
  2. 直 接 向 製 造 業 者 提 出 訴 求 。
  3. 向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或 公 家 相 關 機 構 提 出 陳 情 。
  4. 向 業 界 團 體 (如 公 會 )提 出 , 經 轉 製 造 業 者 。
以 上 可 想 像 的 4 種 管 道 中 , 應 以 向 農 機 販 賣 業 者 申 訴 的 情 形 為 最 多 , 如 販 賣 業 者 扮 演 好 中 間 橋 樑 , 發 揮 良 好 溝 通 功 能 , 則 可 將 大 事 化 小 事 , 而 處 理 小 事 於 無 形 。 否 則 , 因 處 理 不 當 , 傷 及 雙 方 感 情 , 而 發 生 爭 執 甚 至 見 諸 公 堂 了 。 前 述 國 產 水 果 洗 選 機 傷 人 , 據 報 載 農 友 向 製 造 廠 ( 或 許 先 向 經 銷 商 ) 反 映 而 遭 奚 落 , 即 為 事 先 未 處 理 好 雙 方 爭 執 的 明 顯 一 例 。 如 此 惡 性 發 展 , 則 對 農 友 、 經 銷 商 及 製 造 業 者 均 造 成 更 多 傷 害 , 浪 費 時 間 與 金 錢 , 往 往 大 家 都 得 不 償 失 了 。
農 機 業 者 (包 括 製 造 與 販 賣 )接 到 農 友 申 訴 時 , 即 刻 以 誠 心 誠 意 妥 當 應 對 順 利 解 決 訴 求 之 問 題 , 如 多 費 口 舌 推 諉 責 任 並 非 上 策 。 如 農 機 業 者 設 有 專 人 或 專 責 單 位 處 理 農 友 訴 求 問 題 , 對 獲 取 農 友 的 信 賴 或 爭 取 其 信 心 較 有 利 了 。

六 、 被 害 者 之 迅 速 救 濟 與 公 正 處 理

如 上 述 , 日 本 自 去 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PL法 , 在 I行 以 前 購 入 之 農 機 自 然 不 適 用 PL法 , 如 發 生 訴 求 賠 償 則 祗 有 依 民 法 規 定 處 理 了 。 又 即 使 在 PL法 施 行 後 之 製 造 物 , 如 農 民 購 入 10年 後 , 或 已 發 生 損 害 經 過 3 年 後 始 索 賠 的 情 形 也 不 在 PL法 處 理 對 象 之 內 。 不 過 , 此 種 情 形 , 仍 適 用 依 民 法 規 定 索 賠 。
過 去 農 民 受 到 缺 陷 農 機 之 損 害 時 , 需 依 民 法 規 定 , 舉 出 證 據 , 證 明 製 造 業 者 的 過 失 始 可 能 索 賠 , 惟 施 行 PL 法 後 , 只 要 舉 證 該 農 機 的 缺 陷 即 可 。 以 積 極 面 而 言 , PL法 之 施 行 , 旨 在 使 消 費 者 受 害 時 可 獲 得 迅 速 且 公 正 的 處 理 或 救 濟 , 最 主 要 目 的 為 防 患 事 故 之 發 生 於 未 然 , 實 為 立 法 的 主 要 精 神 。
PL 法 之 施 行 , 由 消 費 者 的 立 場 而 言 , 表 面 上 似 乎 比 以 往 循 民 法 的 訴 訟 途 徑 較 為 有 利 , 不 過 實 質 上 , 任 何 訴 訟 經 過 法 院 經 年 累 月 , 浪 費 時 間 與 金 錢 , 更 費 無 謂 精 神 壓 力 。 因 此 除 非 重 大 傷 害 索 賠 案 件 , 否 則 小 案 件 應 由 業 界 與 農 民 間 自 行 解 決 , 或 者 最 好 設 置 『 裁 判 外 紛 爭 處 理 機 關 』 或 稱 『 申 訴 處 理 第 三 者 』 單 位 , 經 由 第 三 者 協 調 解 決 糾 紛 。 例 如 在 日 本 已 有 『 自 動 車 製 造 物 責 任 相 談 中 心 』 即 屬 第 三 者 協 調 單 位 之 一 。 日 本 通 產 省 之 指 導 下 , 業 界 已 設 置 有 9種 類 的 裁 判 外 紛 爭 處 理 機 關 了 。
日 本 農 機 業 界 規 模 雖 然 已 不 小 , 但 似 仍 無 法 仿 汽 車 或 家 電 業 的 模 式 設 置 裁 判 紛 爭 處 理 機 關 , 目 前 或 可 運 用 生 研 機 構 (農 業 機 械 化 研 究 所 ), 大 學 農 學 院 成 為 第 三 者 協 調 單 位 , 以 因 應 PL法 之 施 行 。

我 國 農 機 界 應 面 對 安 全 問 題

有 人 說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或 社 會 變 遷 跟 著 美 日 兩 國 之 後 追 趕 。 美 國 已 施 行 PL法 多 年 , 而 日 本 亦 開 始 推 行 , 台 灣 早 晚 亦 有 可 能 跟 進 。 無 論 PL法 何 時 成 形 , 或 消 費 者 運 動 進 展 如 何 , 農 民 使 用 農 機 安 全 問 題 必 須 由 農 機 界 , 包 括 產 官 學 研 各 方 面 的 關 注 。 提 高 農 機 品 質 並 提 升 其 安 全 性 , 對 製 造 業 者 及 顧 客 (農 民 )均 有 共 同 益 處 。 暫 且 不 提 PL法 與 農 民 訴 求 賠 償 問 題 , 在 人 道 上 或 朋 友 友 誼 之 立 場 ( 在 狹 小 的 台 灣 市 場 製 造 業 者 , 經 銷 商 及 農 友 顧 客 往 往 打 成 一 片 成 朋 友 ) 均 應 特 別 注 意 使 用 農 機 的 安 全 性 。 何 況 萬 一 發 生 問 題 , 台 灣 雖 尚 未 施 行 PL法 , 農 民 仍 可 循 民 法 、 刑 法 或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途 徑 索 賠 , 既 傷 多 年 友 情 , 更 因 訴 訟 而 勞 民 傷 財 影 響 雙 方 事 業 與 家 庭 均 不 利 。

農 機 各 界 應 及 早 面 對 農 機 安 全 問 題 提 出 對 策 , 以 下 可 分 三 方 面 努 力 :

一 、 政 府 機 關 (包 括 行 政 、 立 法 單 位 )

1. 農 機 立 法 問 題

本 年 6月 14日 消 基 會 台 中 分 會 召 }『 農 用 機 具 安 全 問 題 探 討 』 座 談 會 , 主 持 人 (消 基 會 人 員 )提 及 不 安 全 農 機 是 否 可 禁 止 販 賣 問 題 , 如 農 藥 須 經 過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核 准 始 得 出 售 , 農 機 有 無 法 源 根 據 可 以 管 理 ? 非 常 遺 憾 , 政 府 推 行 農 業 機 械 化 多 年 , 並 且 已 獲 得 相 當 成 效 , 惟 至 今 尚 無 一 紙 農 機 相 關 之 法 律 可 遵 循 , 至 多 為 行 政 命 令 之 權 宜 措 施 而 已 。 值 此 我 國 進 入 自 由 化 、 制 度 化 、 法 制 化 的 年 代 , 無 疑 是 一 種 諷 刺 !
為 農 機 立 法 , 本 中 心 曾 於 民 國 83年 間 研 提 『 農 業 機 械 化 推 行 法 』 (草 案 ) , 已 獲 20 位 立 法 委 員 連 署 , 並 移 交 『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 在 案 , 惟 據 報 導 類 似 民 生 法 案 堆 積 如 山 , 至 少 千 件 , 亦 有 上 檔 10年 以 上 者 。 其 中 許 多 法 案 勢 必 因 事 過 境 遷 而 不 適 用 現 代 情 況 者 不 少 。
本 中 心 所 研 提 法 案 內 容 而 言 , 與 農 機 安 全 問 題 相 關 條 文 有 第 五 章 第 十 三 條 : “ 國 產 或 進 口 農 機 之 作 業 功 能 , 耐 用 性 及 安 全 性 須 通 過 中 央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性 能 測 定 之 標 準 , 合 格 者 得 列 為 補 助 或 貸 款 之 推 廣 機 種 牌 型 ” 。 條 文 中 未 述 明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販 賣 之 規 定 , 似 應 追 加 此 項 規 定 以 符 合 消 費 者 意 識 的 趨 勢 。

2. 輔 導 廠 商 問 題

誘 導 農 機 品 質 提 升 及 確 保 其 使 用 安 全 性 , 行 政 單 位 應 訂 定 檢 驗 標 準 並 施 行 檢 驗 為 有 效 途 徑 。 中 央 標 準 局 實 應 儘 早 整 理 整 套 之 農 機 檢 驗 標 準 ( 非 零 散 之 暫 訂 標 準 ) 以 供 商 品 檢 驗 局 做 為 檢 驗 農 機 之 準 繩 。
以 日 本 為 例 , 除 了 早 已 公 佈 並 施 行 各 種 農 機 檢 驗 標 準 外 , 針 對 PL 法 之 施 行 , 有 關 使 用 說 明 書 亦 予 以 各 種 規 定 , 以 免 產 生 『 警 告 、 說 明 上 的 缺 陷 』 。 例 如 JIS B 9100-3(5) 規 定 : 安 全 色 彩 之 種 類 及 其 使 用 方 法 如 下 :

顏色 區分 使 用 方 法
1 危險色:表示禁止或高度危險
2 警告色:表示有引起災害、障礙
3 注意色:提醒應注意事項
4 安全色:表示安全事項
5 小心色:指示或記號事項
6 標示文字、記號用
7 標示文字、記號用
又,如 JIS B 9100 規定警告表示法及其標籤方式警告之分類舉例如下:
標籤之種類 警 告 內 容 貼標籤部位舉例
危 險 如違警告可能遭致
死亡或重傷
「嚴禁煙火」貼於燃料油箱上,
貼於電瓶, 回轉刀
警 告如違警告可能遭致
死亡或重傷 的危險
貼於回轉部、高溫部
注 意 如違警告可能
遭傷害
禁止卸下防護罩
多年來,國內為因應需要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農機 性能測定,不失為權宜的辦法。 惟農政單位辦理性能測定只是為執行 農機貸款或補助款或促進農機推廣之方便,為一種消極性措 施,且性 能測定項目下,只列舉安全防護設備為調查項目之一,記錄在卷而已, 並未包括在安 全檢定項目在內。今後似可增列此項目,以督促業界注 意,如不符合安全規定則不列入輔導對象 了。

工業主管單位如有機會輔導農機廠時,亦宜提示廠家注意農機安 全性能問題,本中心承辦工 業主管單位委辦輔導農機廠改進其產品 時,更應協助廠家提升其安全性能為重要性能改進項目之 一。

二、農機業界(包括製造與經銷商)

無疑地,農機安全性除了使用農民外,對農機業界,尤其 製造廠 之關係最為密切。製造廠如何提升農機安全性能,只有如前述設計上, 製造上以及警告、 說明上,達到零缺陷為努力目標。由於廠家在市場 上惡性競爭,低價競銷以致偷工減料,往往減 省一道工序造成後患無 窮。例如機件割邊留下毛刺而割破操作者手指已經見怪不怪了。農機 業 界應嚴格訓練並要求員工,使人人具備提升安全性能之意識,人人 視農機產品為己出,則安全 問題可望降低至最少了。

農機經銷商如前述應扮演重要橋樑或仲介角色,把客戶(農民)售 前(後)服務做好,使農民有 正確的使用農機觀念,始可儘量減少問題。 農民往往不看使用說明書,非親口指點說明,再三 叮嚀始有效。疏忽 任何一項步驟,都有可能造成想像不到之危險與麻煩。

三、學界、研究單位

學界、研究單位之學者、專家表面上看似與農機安全問題牛馬不 相及,實則應擔負重要主導角色。 因學者、專家均為高級專業知識份 子,應有承先啟後,高瞻遠矚的胸懷以領導斯界。學者、專家本 身從 事於農機研發或有機會接觸業界人士時,固然自應考慮農機之安全問 題,即使不從事研發也 無緣接近業界人士者,亦應介紹國外發展狀況, 鼓動時潮,喚起有關人士注意。一般大眾每日閱讀 之報刊雜誌上,鮮 有刊載農機相關文章,如何喚起人們注意?固然,時下輿論界莫不以 譁眾取寵, 標新立異之能事,而與樸實無華之農機學界可能格格不入, 要把言論見諸報章似非易事。不過專屬 農業界之出版刊物仍不少,寄 望學者、專家多發揮所長提供更多建言,以領導斯界。

學者、專家除提供建言以督促政府有關機構早日落實相關之法制 化,同時希望積極參與法制化之建 設工作,如協助中央標準局早日全 面訂定各類農機檢驗標準及施行細則,並以過去多年之農機性能 測定 經驗累積,提供商品檢驗局,為未來執行農機檢驗之參考等。

另外,我國雖然尚未訂定與實IPL法,惟因使用農機之傷害糾紛 已難免發生,如每案件都循司法途 徑解決,非但徒增司法機關之負荷, 對業者與消費者亦造成莫大之困擾。如可能由相關單位出面邀 請學 者、專家採任務編組(Task Force)組成『裁判外紛爭處理小組』,成為第 三者協調單位,也是 學者、專家直接對農機界提供服務途徑之一。

(參考資料:日本「機械化農業」與「農機新聞」)

小型香腸式牧草與農副產品 青貯裝填機
Small Sausage-silage Machine for Forage and By-product

黃清旺.

前言

由國外引進之3M及 Roto-Press之香腸式青貯機,裝填容量以25m 長的塑膠袋儲放可高達140 噸,其斷面在5∼6㎡間,有利於大場酪 農戶,但卻因飼養習慣及牧草利用環境的差異,除試 驗單位及一、二 家大牧場外並未在國內被使用,而本省重點牧草中高莖如狼尾草,因 適割 期含水率過高,該機也無法用於調製狼尾草為青貯草。

為配合本土化農情及乳羊飼養戶之需要(依84年農業年報資料統 計,乳羊飼養達90,391頭, 若包括肉羊等已超過31萬頭,約2000戶), 研發一種小型香腸式青貯裝填機,長24m斷面積 0.9㎡,容量達 8∼ 12噸,可調製各類牧草、農副產品的青貯,尤以水份含量很高之狼尾草, 其品質依Flieg 氏青貯料脂肪酸組成標準評點達82%以上,PH 值、外觀與嗜口性均符合供飼 需求。雖不能滿足大場酪農之供量,但 對正積極推廣的本省養羊業者是較合適的選擇,以單 頭羊日食 1公斤 計,飼養 400頭,12噸的青貯草供量可維持30天。

作業模式


圖1 小型香腸式芻料青貯裝填機外觀


圖2 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芻料與 農副產品青貯裝填作業

性 能

  1. 平均作業速度為 0.356 cm/sec,打滑率僅為2.31﹪。
  2. 目前作業上,每小時可裝填的青貯料量為15∼22噸,容量上,PE 袋每條在改善套袋以後, 以控制背壓的鋼索繞捲長度 25m計算,其 最大容量,青貯草為15噸、農副產品為18∼22噸。
  3. 各類牧草袋式青貯的 Flieg氏青J料脂肪酸組成評點比較:

    對象物 PH值乳酸乙酸丁酸評點優劣序
    盤固草 4.290.640.390.00125776
    狼尾草 4.000.710.350.00133824
    青割玉米 (1)3.910.780.380.00127823
    青割玉米 (2)3.980.730.330.00127842
    白玉米+米糠 3.880.830.30-901
    甘蔗尾 3.720.790.480.00073775

    適用範圍或地區及效益之預估

    1. 本機在套袋未完全改善前,作業量為 8∼12噸,本省養羊戶為2000 戶,40萬頭(包括乳羊、肉 羊、成羊、育成羊),大小規模差距大, 迄目前未大量採用青貯草,但隨乳牛TMR餵飼成熟的發展, 需求日 殷,有市場前景,包括農副產品混合芻料,可降低成本並提供長期 穩定的飼料供應。
    2. 評估本機之效益,因現司仍試驗示範推廣中,尚未量產,故固定 成本尚無法評估,但以目前製造 價格計每公噸青貯的固定成本約 39.8元(造價55萬,預估10年每年使用100小時,信用貸款年率10 % 計),每公噸青貯料的變動成本約為 19.6元(包括耗用燃油、潤滑 油脂、液壓用油、2男工操作工資15 元),另外每公噸青貯料使用之 PE 袋成本為6元,(裝填容量每公尺長為0.6 噸,每公尺長PE袋重 0.6kg), 合計每公噸青貯料的作業成本約為65.4元。成本估算方式 如下:

      以柴油引擎驅動之香腸式青貯機使用成本估算方式

      (1).固定成本=39.8元/公噸
      ◎折舊....(550,000-55,000)元/(10年*100時*20公噸)=24.7元/公噸
      ◎利息....(550,000+55,000)元*10%/(2*100時*20公噸)=15.1元公噸

      (2).變動成本=19.6元/公噸
      燃料油....(0.18kg*30PS-H/0.8kg/liter)*10.5元/liter=70.8元/時
      機油、液壓油與黃油以30%燃料油計
      ◎油料費..(70.8*1.3)/20公噸=4.6元/公噸
      ◎維護費....未計入
      ◎操作工資..(300元/時)/20噸=15元/公噸

    3. PE袋耗用成本=6元/公噸 (0.6公斤/公尺)/(0.6公噸/公尺)*6元/公斤=6元/公噸
    4. 合計每公噸青貯料成本為 (24.7元/公噸+15.1元/公噸+4.6元/公噸+15元/公噸+6元/公噸)=65.4元/ 公噸 ◎維護費....未計入

    作業應注意事項

    1. 本機製造上,裝填用的板凸輪組之排列係採用 可調方式,必要時能 按不同之青貯對象物及 對象物本身的條件差異加以安排。
    2. 本機套袋方式目前以整捲方式用人工為之,出料口套袋良劣影響青 貯裝填時的出袋,因此 應開發折袋機,以配合作業。
    3. 操作地點之選擇,應注意地面平坦度且不能對 PE袋有突刺之雜物, 以免穿破PE袋使空氣流 通,妨礙青貯之乳酸發酵過程,導致青貯品 質低落。
    4. 青貯之對象物原則上,粒徑愈細效果愈佳,芻料以4cm以下為宜, 含水率以70±5%為範圍, 過少則以半乾青貯草視之,但過高,則 應萎凋或添加其它含水率低之飼料加以調節,高粱粕或啤 酒粕可 調合精料青貯(屬青貯技術層面)。
    5. 規劃需求量,應依飼養規模大小(乳、肉、成 羊、育成羊頭數), 每日供給量,供給期限 及每日至少取料30公分以上為考慮。 例如﹕張三牧場現有成羊兩百頭,每日每頭供量1~1.5公斤, 六個月需3.6~5.4噸,以本機方式則應青貯5~6條。
    6. 本機青貯對象物

    簡 訊
    NEWS

    .本中心.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成立「馬上辦中心」

    全國90餘萬家中小企業的疑難雜症已有診斷解決的窗口, 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成立「馬上辦中心」,接受中小企業的申訴、提供緊急協 助等,所有案件必須 在兩日內處理交辦。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馬上辦中心」,由中小企業處員工採取任 務編組,並 集合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五個中小企業體制協調中 心人力組合而成,設立免費服務專線,除 了每日有專人提供服務,服 務時間也將打破公家機關的作業時間,延長到晚上十點。

    中小企業處官 員指出,馬上辦中心除了提供中小企業諮詢服務, 也接受中小企業的申訴,只要業界遇有不公平待 遇都可以透過這個管 道申訴,遇有融資、人力上的緊急需求,也可以在馬上辦中心請求緊 急援助。

    此外,為了讓中小企業的問題能夠快速獲得解決,在中小企業處 長黎昌意的指示下,「馬上辦中心」 在接獲業界的各類案件以當天處 理完畢為原則,最晚必須在兩日內處理交辦。

    中小企業處在今年舉 辦中小企業定點巡迴服務列車,邀集專家和 輔導體系到各工業區了解問題,提供中小企業界諮詢輔 導,業界的反 應不錯,中小企業處除了將在86年度繼續開出服務列車,成立「馬上 辦中心」也是 擴大服務的重點工作。

    「馬上辦中心」服務專線(02) 365-6476 或(02)368-0816轉344分機。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85年度全國農業自動化會議

    85年度全國產業自動化會議業於 5月21、22兩日,假台北國際 會議中心 舉行。農業自動化分組討論 3項主題,與會人士包括產、官、 學、研各界近 200人,熱烈討論並獲 致具體結論。討論主題如下:

    主題一:加速農漁牧產業自動化第一期成果之落實推廣

    子題一、強化農漁牧產業自動化技術服務團功能 結論與建議:

    1. 強化農漁牧產業自動化技術服務團之技術服 務及輔導功能與範 圍,並透過說明會鼓勵民間企業開發農漁牧產業自動化所需機械設 備。
    2. 建立廠商之評估與登錄制度。
    3. 研訂農漁牧自動化作業規範及標準,提高作業效率。 4.響應南向政策,以自動化服務團方式配合 加強區域間之技術合作 及人力訓練。

    子題二、加強建立農漁牧產業自動化資料庫、人才庫及資訊 系統之建 立與應用
    結論與建議

    1. 加強充實與更新資料庫內容及擴展涵蓋面,並繼續充實農業自動 化人才庫。
    2. 積極推動農業行政、試驗研究與推廣等單位及技術服務團使用資 訊系統與資料庫網路。
    3. 增加農業自動化相關資訊的流通媒體形式,使資訊需求者得以透 過多重的資訊管道取得資訊。
    4. 加強農業相關資訊系統資料整合與共享、提供多種連線方式、簡 化資料檢索方式,以及資料之更新 與維護等工作。

    子題三、輔導農業自動化研究成果的商品化生產 結論與建議:

    1. 簡化自動化機械設備之技術移轉手續,移轉權利金應儘量減低, 以促進推廣。
    2. 鼓勵廠商參與自動化計畫之研發工作,並給予優先承接技術移轉 之權利。
    3. 經政府技術移轉輔導生產之自動化機械設備,應協助輔導推廣並 給予適當之保障。

    主題二、加速農漁牧產業自動化本土化技術之開發與應用

    子題一、加強種苗生產技術本土化之落實與應用

    結論與建議:

    1. 配合產業生產與發展,研訂種苗生產整體規劃:加強輔導設置蔬 菜、花卉、 瓜果、芽菜、樹苗等自動化育苗場,提升生產效率及品 質。
    2. 改善及整合已開發之育苗播種、搬運、 移植及管理等各種自動化 設備與技術,落實自動化穴盤育苗。
    3. 輔導民間育苗場提升其自動化及資訊 化程度,加強作物栽培、資 材管理、客戶資料管理、生產規劃、產銷資訊等項目之電腦營運管 理技術 之使用。

    子題二、加速水產養殖監控技術的系統整合和本土化開發應用 結論與建議:

    1. 整合國內機 電及水產養殖專家,比較評估國內、外既有各類感測 頭(probe)資料,開發適合國內養殖環境利用與 易於維護之型式。
    2. 集合有關研究單位討論評估既有水質監控系統的架構相容性和連 線介面規格, 以供業者利用之參考,必要時再行系統開放性架構之 規劃。
    3. 結合養殖與工程專家,進行養殖管理資料蒐偵與分析,俾利智慧 型監控系統及其控制以及決策 支援策略技術之研發。

    子題三、發展無線式電腦拍賣系統在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應用 結論與建議:

    1. 強化市場交易資料及帳務電腦化處理程度,積極培訓市場幹部及 相關從業人員,奠定無線式電腦拍 賣鐘之基礎。
    2. 評選適當農產品市場逐年輔導,並建立無線式電腦拍賣制度。

    主題三、加強農業自動化技藝訓練中心的功能

    結論與建議:

    1. 建議教育部增列經費加強技藝訓練中心之軟硬體設施,包括學員 宿舍,提升技藝中心之位階, 賦予正式編制員額及獨立運作功能。
    2. 加強種子教師之培育及本土化教學內涵及教材之編製。
    3. 建議各技藝中心應有工程或農機人員參與,才能對自動化技藝本 身之功能深入瞭解。
    4. 建議技藝訓練中心宜提供訓練計畫及訓練課程,供業界或政府選 擇或委託辦理人才培育訓練參考。

    〞大陸農機研究論文〞待索取

    如讀者對某篇論文有興趣,請來函並附足郵票之回郵信封即寄, 並請指名X年X期的論文名稱

    北京農業工程大學學報(1995年第3期)

    1. 機械化奶牛生產系統的合理化(8頁)
    2. ISQ系列全方位深鬆機型譜(4頁)
    3. 基於沸騰爐原理的集中霧化蒸發降溫系統(7頁)
    4. 便攜式畜禽舍數據採集裝置(5頁)
    5. 自然冷源利用的模擬試驗(7頁)
    6. 我國工廠化養雞環境工程技術研究發展(6頁)
    7. 微機控制全數字晶閘管舞台調光系統(4頁)
    8. 經驗型智能模型EIM(8頁)
    9. 用計算機圖象處理技術判別蘋果果形的對稱性(6頁)
    10. 立式渦流磨的粉碎機原理探討(4頁)

    北京農業工程大學學報(1995年第4期)

    1. 散體團沖擊減悚爾桲誽究(6頁)
    2. 橡膠式扭捎謜器固有頻率與阻尼比的測試方法比較(5頁)
    3. 散體在二維漏斗中的應力分佈與流動(8頁)
    4. FJZ-500型水果重量分級機研製(4頁)
    5. 穿流箱式乾燥機的乾燥均勻性(6頁)
    6. 穀物破碎敏感性試驗技術的發展與應用(6頁)
    7. 穀物烘乾機出糧含水率的在線測q與控制(7頁)

    農業工程學報(1996年第1期)

    1. 農業現代化水平的多層次灰關聯綜合評估(6頁)
    2. 水泵CAD中的變工況相似設計法(6頁)
    3. 低揚程軸流泵模型設計與試驗研究(5頁)
    4. 植物溫室鋼架外加電流陰極防腐技術的試驗研究(5頁)
    5. 牧草壓縮過程的研究(5頁)
    6. 2ZJ-4型插秧機液壓仿形系統數字仿真(5頁)
    7. 水稻插秧機分插機構工作過程的計算機模擬與分析系統(5頁)
    8. 電磁振動排器種子運動分析及試驗研究(6頁)
    9. 農業機械室內動態模擬試驗裝置研製(4頁)
    10. 農用電機保護裝置與儀表一體化研究(3頁)
    11. 濕式多片制動器制動噪聲研究(5頁)
    12. 強非線性水平混沌振動台(5頁)
    13. 裝載機車架鉸接系統鉸銷強度及鉸點附近應力分佈的試驗研究(5頁)
    14. 工程機械鉸接系統鉸點動態約束反力的研究( 5頁)
    15. 果蔬減壓乾燥試驗(5頁)
    16. 擬合穀粒乾燥溫度的數學模型(5頁)
    17. 針型電容法測量穀物含水率的研究(4頁)
    18. 山楂切片機的研製(5頁)
    19. 脫水蔬菜乾前預處理工藝的試驗研究(5頁)
    20. 水果果形判別人工神經網路專家系統的研究( 6頁)
    21. 散粒物料孔隙率測定裝置的研製(5頁)
    22. 果蔬早熟系數的測試(4頁)